大 秦 手 机 化 妆 加 盟 合 同
合同编号:DQSJC
甲方:北京秦峰昕鑫商贸有限公司 (大秦手机化妆总部以下简称总部)
地址:北京海淀区复兴路83号东九楼504室
免费热线:4000 158 168
电话:010-51606566 51606095 51606118
传真:010-66706067
乙方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(以下简称加盟者)
电话: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
身份证号码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联系地址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甲乙双方本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,加盟者愿意提供店面成立《大秦手机化妆》加盟店,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,以共同遵守。
第一条 加盟名称及营业所在地、营业项目、经营地址范围
一、 基本资料
1、店名:大秦手机化妆__________________店(以下简称该店)
2、负责人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3、地址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:
4、电话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:____________
5、营业面积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
6、营业执照注册号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第二条 特许经营年限
自___ 年__ _月__ _日起至__ _年___ 月___ _日止,合约为期一年。合同期满前两个月,经双方同意,可以更新或续签合同。
如乙方变更经营地址,需总部书面认可,否则无效。
合同继续与延长期限
合同期满前两个月,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合同,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壹年。
第三条 加盟费用,运输方式
1、加盟者按照货物清单向甲方支付货款 元(不含运费)
2、运输方式:邮寄或快递,现场提货。
3、交货日期: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,应在24小时之内发货;
第四条 培训及售后服务 (1) 甲方将不定期将有关新材料新工艺介绍给乙方。 (2)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,在一定的场所, 甲方负责培训乙方。 (3) 乙方如果向甲方要求对其职员进行补充培训,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其所用的费用。 (4) 如培训地点在北京以外时, 甲方可向乙方收取其所用的费用。 (5) 3D版大秦手机化妆软件甲方每月收取升级费200元,款到后甲方提供每月最新升级数据。升级可以通过网络或邮寄光盘实现。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升级;如果乙方在外地或国外经营此项目,而本软件没有包括当地的手机型号,乙方可将手机模型或真机提供给甲方,以完成升级。模型或者真机待升级完成后,返还乙方。
第五条 产品质量保修 (1) 甲方对提供给乙方的设备, 从移交商品日期开始一年之内免费给乙方提供产品保修。如货物有损坏和(或)货物品种不良和(或)货物数量不足,乙方必须在货物到达后七天之内通知甲方。 (2) 如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机器损坏,人力不可抗因素(地震,洪水等)等原因造成设备毁损恕不在保修范围。
第六条 耗材换货
乙方自甲方购买的手机化妆原料耗材在自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内,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,可以调换,往返运费由乙方负担。如果货物在返回甲方的运输途中出现毁损等情况,甲方将不予以调换。
第七条 经营管理
一、为规范管理,连锁店的名称由总部和加盟者共同商议决定。名称规格必须采用大秦手机化妆某某店的形式。
二、连锁店开业后,商品的零售价格执行统一价格,加盟者根据当地行情可有一定自由浮动空间。加盟店独立经营,自负盈亏。
三、材料的订货处理
1、加盟者的材料应从总部统一订购。
2、加盟者订购材料时,应在订货单上将所需材料、规格、数量与预定出货日、发货方式等填妥,电话传真或网络发给总部,配合出货,运费由乙方负担。
3、加盟者收到所购进材料后的七天内,如发现材料有质量、数量问题,总部必须给加盟者进行处理,及时调换。
4、加盟者如果连续3个月未向总部购买材料,则总部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。
第八条 权利转让
一、期间如因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的原因,导致无法经营的,经总部书面同意后,由加盟者指定或法定继承人继承,双方必须重新订立合同。
二、加盟者必须经总部书面同意后才可以转移设备及经营权给第三者,未经总部同意擅自转让设备及经营权者的无效。如未经总部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移的,总部可以终止合同,加盟店按违约论处,甲方不予以提供任何承认和支持。
三、如接收转让者需总部进行培训的,则总部有权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。
第九条 违约责任
甲、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一切法令、法规
一、总部违约,加盟店因此而解除合同时,依实际情况,总部须向加盟店支付最低贰仟元、最高捌仟元的损失赔偿金。
二、加盟店违约,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,依实际情况,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最低贰仟元、最高捌仟元的损失赔偿金。
三、因任何一方的责任造成合同事项无法执行,经他方定期15日的期间催告仍未改善或补正时,他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。
四、加盟者不得泄露总部的商业机密,软件信息和管理资料,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总部的资料文件。否则依总部所受的损害程度,加盟者须向总部提供赔偿。任何软件破解行为,都会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惩处,甲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,保留向违约方索赔的权利。
第十条 其他
一、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,解决不了时,总部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初审专属受理法院。
二、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,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,坦诚地协商解决。
三、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,可以变更合同。
四、本合同一式二份,当事者双方各执一份。
五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。
甲 方: 乙 方:
代表人: 代表人:
法定代表人: 身份证号:
日 期: 日 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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